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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应规定,在本公司拍卖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则。
一、国有产权的拍卖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外,还必须执行《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国有产权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3、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4、国有特许经营权;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二、国有产权拍卖委托受理:除拍卖法对委托人的要求之外,受理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或经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国有产权的法律文书;
2、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
3、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4、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文件;
5、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三、国有产权拍卖的实施:
1、国有产权的拍卖底价不低于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价值。凡低于评估价的,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2、国有产权拍卖应接受国资部门的监督管理;
3、在实施拍卖的现场应公布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
四、下列国有产权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2、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3、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5、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利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产权交易机构的商业信誉。
六、以上未尽事宜,见本公司业务规则:
在国有产权拍卖中,凡本公司业务规则中与本规则有异之处,皆应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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